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省**市南分社与淄博**行社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市中国旅行社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书面授权“联通路营业部”向被上诉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该担保函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山东省中国旅行社青岛市南分社费用确认单》及《费用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淄博市中国旅行社联通路营业部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真实有效。该担保函第5条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青岛**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淄博市中国旅行社联通路营业部隶属于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上述管辖协议对上诉人有约束力。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