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与姜**、姚**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姚**、孙**、青岛**有限公司、青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5)黄商辖初字第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约定,与争议有关的地点都在即墨市,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典当合同纠纷。2013年8月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黄**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黄**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