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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限公司与永安财产**青岛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安**青岛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标的物系厂房、设备等均在胶州市,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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