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华**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71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胶南**员会仲裁。虽然没有胶南**员会这个机构,但青**委员会在胶南市设有仲裁庭,故应视为仲裁条款有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胶南**员会仲裁,因青岛市只有“青**委员会”,并无“胶南**员会”,故,该约定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