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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胶**易有限公司、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胶**易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辖初字第4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省内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下。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标的为109.33万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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