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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1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5号院号楼单元室。

《京华时报》主要在北京地区发行,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害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青岛**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内,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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