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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李**、青岛恒**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在另案中被保全的财产-土地,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广水路9户,即被诉侵权行为地在青岛市李沧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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