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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于家伟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家伟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阳区,故其户籍所在地的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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