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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1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京华时报的言论损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原审法院。该报发行量很小,青岛市李沧区基本没有该报的发行,即本案侵权行为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李沧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受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赵**以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青岛市李沧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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