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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保有限公司与胶州**有限公司、裕*(青岛**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胶州**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08)10号)规定,青岛**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5000元,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住所地均在胶州市辖区内,故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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