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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限公司与岳**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经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诉请的款项系其与上诉人之间就中**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的修船项目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解放军第四八零八工厂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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