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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张**、青岛德**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单县高*家乡高报庄行政村琉璃庙村86号,本案应由单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在青岛市市北区辖区内,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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