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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限公司与淄博东**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东**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票据载明付款地为东海西路号,该付款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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