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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吴**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民法院(2014)南*初字第706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不在青岛市市南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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