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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营**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标的包括涉案房屋、房屋面积误差部分购房款52410元及至实际交付房屋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价值总和可能已经超过300万元。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上诉人违约金163800元,诉讼标的额也可能超过300万元。依据《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东营**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东营**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5241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3年9月31日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458640元,二项共计511050元,并支付至实际支付房屋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实际交付房屋日期暂无法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无法确定最终数额,应当以能够确定的请求数额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法院即对其反诉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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