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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限公司与山东立**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立**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专项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只有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才能生效,所以涉案合同是无效的,其对管辖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3年4月10日,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专项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均加盖法人公章。该合同第8.3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分歧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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