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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针对的案号为(2014)东商初字第371号,而上诉人起诉案件案号为(2014)河商初字第371号。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进行裁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上诉人原租赁合同的延续,被上诉人应继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固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被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当根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管辖作出约定,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陈**和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东营市东营区。故本案应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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