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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岛世捷**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世捷**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第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生争议由起诉方法院管辖,系被上诉人私自添加的,上诉人不认可。2009年10月26日三方签订的《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即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解决,甲方为中信**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3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如出现问题可在起诉方法院解决”,是对双方2009年10月2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中管辖条款的变更,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起诉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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