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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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