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贾**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泽**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