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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南街道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诉称,原告是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村民。原告于于2014年4月20日向水**委会递交了一份请求审批宅基地的申请。2014年5月21日,水**委会回复原告:u0026amp;amp;ldquo;张小*同志,关于你于2014年4月21日以特快邮件形式向水**委会提出的宅基地申请已经收到。根据昌政发(2011)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有关规定,水**委会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u0026amp;amp;rdquo;原告认为水**委会的上述答复是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是被告以4号文件为由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通知水**委会后由水**委会对我进行告知,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撤销上述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的被告应当适格。本案中,原告张**在接受法庭询问时明确表示其起诉的是2014年5月21日水**委会对其作出的答复,并认为该答复是城南街道办要求水**委会作出的,因此其要起诉城南街道办。在法庭向其释明该答复是由村委会作出,不应以城南街道办为被告后,原告张**仍坚持以城南街道办为被告起诉,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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