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冬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不服被告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昌平区)”确定的“验证不通过”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贾**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泽**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