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北京**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生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不服被告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昌平区)”确定的“验证不通过”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