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生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不服被告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昌平区)”确定的“验证不通过”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贾**等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泽**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左**等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不服限期拆除决定行政纠纷一审判决书
张**等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