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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变更备案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昌平**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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