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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要求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南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静诉称,原告是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村民,曾经多次向被告和水**委会递交宅基地申请。2014年5月21日,水**委会回复原告称根据昌政发(2011)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有关规定,水**委会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2015年4月1日,被告城南街道办答复原告称未收到水**委会上报的宅基地申请材料,故无法行使审批职责。原告不服这一答复,故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再次递交申请,请求被告对水**委会不上报原告申请宅基地的材料作出处理,要求水**委会上报材料。2015年4月23日,被告城南街道办对原告作出答复,对水**委会的行为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理由是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水**委会不上报材料是村民自治事项,被告无权参与。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对水**委会不上报原告申请材料的行为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得重复起诉。2014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昌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城南街道办没有主动要求村委会为具体个人办理宅基地申请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城南街道办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述判决经北京**人民法院终审予以维持。本案中,原告张**对于水**委会不向城南街道办上报其宅基地申请材料的行为,仍然要求被告城南街道办作出处理,其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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