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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蔡**、蔡**、蔡**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蔡**、蔡**、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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