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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沈**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沈**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人民陪审员岳光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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