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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安**有限公司与大连天**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询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大连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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