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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