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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责任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敦化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泰物业)与被告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泰物业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物业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物业与西苑**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0.5元/平方米缴纳。被告吕**系西**居二号楼三单元二楼西住户,房屋建筑面积50.53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物业缴纳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费共909元,被告吕**无故拖延,原**物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吕**支付物业费909元(50.53平方米u0026times;0.5元/平方米u0026times;12个月u0026times;3年);2、被告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我系起诉房屋的住户,房屋的面积为50.53平方米,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没有交物业费,对物业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该楼是2007年我父亲吕**的回迁楼,我装修后20天发现房屋西侧墙角开始长毛,我去和物业公司反映,经多次协商未果,物业公司没有解决房屋长毛问题。前几年的物业费我交了,但是物业公司不给我解决我就没有再交物业费。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服务怎么样我还不知道,我不同意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系敦**苑新居二号楼三单元二楼西侧住户,房屋建筑面积50.53平方米。2013年7月31日,原**物业与西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原**物业为被告吕**所在的西**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每月0.5元/平方米缴纳。被告吕**未交纳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物业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茂**业与西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u0026ldquo;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u0026rdquo;的规定,被告吕**做为物业使用人,自愿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应受该《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被告吕**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交纳物业费。原告茂**业为被告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吕**已受益,被告吕**应给付原告茂**业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共计2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707元(50.53平方米u0026times;0.5元/平方米u0026times;28个月)。被告吕**抗辩其室内墙体长毛,原告茂**业给处理才交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室内墙体长毛并不属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被告吕**提出墙体长毛不能成为被告吕**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原告茂**业要求被告吕**给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物业费7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茂**业主张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u0026ldquo;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u0026rdquo;的规定,原告茂**业主张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物业费因原告茂**业尚未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吕**有权拒绝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茂**业主张的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市**责任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物业服务费707元;

二、驳回原告敦化市**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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