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上海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六**限公司与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新**有限公司与季**、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新**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东**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虹**限公司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上海**有限公司与沈**、沈培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上海**有限公司与沈**、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上海**有限公司与沈国民、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花**限公司与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