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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上海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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