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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徐汇区上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109.20元,然自2013年1月起,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13年1月-201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82.8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被告详细的身份信息,故本院至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未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属被告不明确,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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