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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上**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979.20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乔*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原为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288弄上海春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从2012年1月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76号402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4.38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79.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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