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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限公司与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安**限公司与被告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8,253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夏**,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金平路555弄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金平路XXX弄XXX号的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到位现象,未依约及时、充分地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故对其主张之物业管理费,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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