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新**业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宁遵义物业)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欠缴的物业费1,944.9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倪**独任审判。原告新长宁遵义物业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944.5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事实,被告未能支付以上欠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滞纳金,本院调整后酌定为194.4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44.55元;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业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9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