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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称:黄与徐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黄系再婚,徐*初婚,婚后无共同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婚后黄发现徐有吸毒史,黄多次劝解,但徐**不改。黄于2014年1月16日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徐于2015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抓。黄认为,双方已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徐离婚,诉讼费由黄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的事情比较复杂。两人之间夫妻感情尚存,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与徐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黄系再婚,徐*初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徐于2012年10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6日,黄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2015年5月,徐因吸毒被抓捕。黄称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徐**等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徐**二人夫妻感情尚存。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徐*自主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因徐吸毒等问题,使得黄、徐的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对此本院对徐予以批评,徐应当改过自新,努力加深夫妻感情。黄、徐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共同积极面对解决问题,以期改善夫妻感情。但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至破裂,故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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