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童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