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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某某,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告、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了解时间较短,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上的折磨,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基本信息。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1、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两人确实是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相恋期间来往甚多,接触频繁,彼此相互了解,之后经过慎重的考虑自愿登记结婚。2、双方婚后感情稳定。婚后双方情投意合,相亲相爱,夫唱妇随,感情深厚,相敬如宾。为了不让段某某受苦,答辩人自愿承担家庭所有事物与责任,让她全心在家静养。尤其2014年7月份段某某在灵寿县中医院及后转至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做手术期间,答辩人更是没日没夜的照看,所有医疗花费共计14495.2元都是答辩人一人承担。可见双方已经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生活的很幸福,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合。3、答辩人作为继父视段某某爱女如掌上明珠,关爱有加,那真是从心里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对待,此同时又增加了夫妻之爱和生活之美。如此美好的家庭答辩人真心不愿意失去。4、诉状中称:u0026amp;amp;ldquo;被告经常对我打骂,实施家庭暴力,u0026amp;amp;rdquo;此与事实不符。夫妻间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绊绊,答辩人对她疼爱有加,爱还来不及,哪舍得打。答辩人认为双方应当互相体谅,互相包容,而不应该以离婚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责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段某某走时把家中刚买来不久的电动三轮车及所有的被褥都拿走,现在天气冷了,答辩人希望她尽快用电动三轮车把被褥带回家,把冰冷的家温暖。综上所述,双方夫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的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本案仅仅是两人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也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心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帮助两人迈过这道坎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不该解体的家庭。此答辩意见望法院采纳。

为证实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石**妇幼保健院住院收费票据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某某给原告段某某看病的花费。

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均与原件一致,双方均予认可,且均系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遂诉至本院。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仍愿意维持现有婚姻。本院希望原、被告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这段婚姻。故对原告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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