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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甲与闫*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甲与被告闫*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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