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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静,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201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婚后因性格等方面原因,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夫妻感情。2015年阴历2月份,原、被告二人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二人分居至今。原、被告均系再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种种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认为二人之间已经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35500元,判令被告返还婚前财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基本信息。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某辩称,关于感情问题,被答辨人说的不是事实。2013年2月中旬,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充分了解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中于2013年10月13日(阴历)举办了婚礼。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两人都彼此珍惜这份感情。如果感情不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不会在同居一年以后,于2015年1月23日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关于彩礼一事,答辩人确系收到被答辩人彩礼35500元,收到彩礼的时间是举行婚礼前,而不是领证时。彩礼用于婚后近两年的生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举行婚礼时,彩礼中1万元用于购买双方结婚时的礼服、鞋子、头饰等。被答辩人跑运输维持生计,答辩人给被答辩人5000元(彩礼)用于跑运输生活花销。婚后不久答辩人就怀上了孩子,被答辩人要答辩人打掉时间是2013年11月(阴历)。之后不久答辩人又怀上孩子,被答辩人仍不要孩子又于2014年2月打掉了胎儿。2014年5月份,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再次打掉胎儿。2015年正月答辩人怀孕5个多月,检查时,胎儿出现问题,询问被答辩人是否要孩子,是否需要进一步检查,被答辩人对此不予理睬并说你愿意怎样就怎样,之后打掉了孩子。由于短时间内做过了多次流产手术,导致答辩人身体不好。答辩人不能工作,被答辩人挣钱后也不给答辩人日常花销,彩礼用于看病、租房和日常花销。关于返还婚前财产一事更是子虚乌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慈峪租房居住,婚前根本没有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均与原件一致,双方均予认可,且均系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阴历10月13日举办婚礼,并于2015年1月2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阴历正月,因被告在怀孕时做了人工流产,双方产生矛盾。2015阴历2月份被告离开家,去其姐姐家养病。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仍愿意维持现有婚姻。本院希望原、被告夫妻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这段婚姻。故对原告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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