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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