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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未经充分了解就在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生儿子陈*乙,年月日生女儿陈*丙,由于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典礼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我发现我和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心眼小,常因一点小事几天都说不清,经常闹得被外人知道,我越是劝说,她越是不领情,反而越是过分。但是为了两个孩子我总是一忍再忍,但被告不能因此醒悟。被告每天和我吵架,孩子也不得安宁,我也没有心思挣钱,这种日子过着只有痛苦。我在2014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不具备离婚条件,我撤回了诉讼。我也希望能和好度日,被告有所改变,可是,我感觉我的生活还是一团乱麻,被告依旧跟以前一样。无奈,我只有再次选择离婚,为了维护我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乙、女儿陈*丙由我抚养,我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2014)魏*初字第00935号民事裁定书。4、被告及两个孩子的户口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分居,也没有经常吵架。夫妻之间吵架正常。今年7月31日生了场气,之后原告起诉我要求离婚。但起诉前我们夫妻感情很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张*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乙,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陈*丙。典礼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了诉讼。但撤诉后,原告又于2015年8月6日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抚养两个孩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生有一双儿女,双方婚后感情应尚可。夫妻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在所难免。且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多,双方应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陈*甲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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