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被告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院鑫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很好,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法院维护原、被告的婚姻。

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原、被告所举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村,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院鑫雨。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多为孩子考虑,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理性处理双方之间的问题,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雷*与被告院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