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胡*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