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胡*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