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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未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感情不合。特别是被告不顾家,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9月份被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之间感情完全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王*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孩子由我抚养。如果原告分割财产,需先还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债务。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4年9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结婚证、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双方更应珍惜这个家庭,即使有矛盾,也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虽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主要是缺乏交流、互相缺乏信任。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努力仍有和好希望,故对原告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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