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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和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女儿张*乙出生,年月日儿子张*丙出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借丁玉海38300元,借丁秀菊5000元,借王**2000元,借宁晓晓1000元,共计46300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6月10日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仍未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张*乙、张*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清偿婚姻存续期间债务46300元;4、返还原告婚前财产;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孩子不同意给原告,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十一月初四典礼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丙,现都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至今。原告曾向广**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广**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警证明、(2014)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与被告张*甲结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在(2014)广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没有消除夫妻间的矛盾,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两个婚生孩子的抚养权,本院认为女儿张*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张*丙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抚养费各自承担。对被告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辩称不知情不认可,而被告又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范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准许原告丁*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乙由原告丁*直接抚养,婚生儿子张*丙由被告张*甲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其他财产现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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