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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谷**独任审判,书记员颜*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2005年6月20日生长女崔**,2006年12月13日生次女崔**,现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5月24日生小女儿,取名崔**,现随其生活。年月日在肥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沟通较少,感情无基础,致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农历5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女崔**、次女崔**由被告抚养,小女儿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身份。

3、婚生子女崔**、崔**、崔**户口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孩子的出生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崔*未答辩。

被告崔*未提交证据。

法庭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0日生长女,取名崔**;2006年12月13日生次女崔**,现长女、次女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5月24日生小女儿,取名崔**,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在肥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使家庭和谐幸福。根据原、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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