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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