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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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