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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农历4月16日举办农村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张**,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不和,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2015年农历2月27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无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结婚登记时间和举行婚礼时间,儿子张*乙出生时间和现在随原告生活均属实,原告诉状说婚前互不了解不属实,2015年农历2月27日因为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后我去原告娘家叫了几次,原告就是不回来。后来我去原告家干了几天活,还在原告家吃饭,我还找了几个管事的人和我父母去叫原告,越说气越大,我和原告单独在一起的时间很短,都是原告父母出面。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一直盼着原告回家,带着原告和儿子一起出去散心,可是原告一直没有回家,我尽了所有能力去挽回,我也在家和父母吵了好多次,原告说要20万就回家,可是我家里条件不好,真的拿不出来,我就觉得亏欠原告家的,所以到原告家就干活。原告说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也不属实,婚后我们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4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2月27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被告双方结婚证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4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3年多时间,结婚时间相对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分居时间较短,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为促使原、被告建立和睦家庭,故对原告刘*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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